39.1.1企业资产
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。
39.1.2企业主要人员
(1)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;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人,其中港口与 航道工程、机械、电气等专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(含 施工船员)不少于50人。
39.1.3企业工程业绩
近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 质量合格。
(1)1000吨级以上船闸工程;
(2)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;
(3)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。
39.2.1企业资产
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。
39.2.2企业主要人员
(1)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 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 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,其中港口与航道工 程、机械、电气等专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(含 施工船员)不少于30人。 39.2.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 质量合格。
(1)300吨级以上船闸工程;
(2)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;
(3)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
39.3.1企业资产
净资产800万元以上。
39.3.2企业主要人员
(1)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(含 施工船员)不少于20人。(
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。
39.4.1一级资质
可承担各类船闸、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 工。
39.4.2二级资质
可承担1000吨级以下船闸或300吨级以下升船机 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。
9.4.3三级资质
可承担300吨级以下船闸或50吨级以下升船机等 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。